主題: 如果你傷害了孩子,那我會與你誓死為敵

  • 憂天的杞人
樓主回復
核心會員核心會員
  • 閱讀:2092
  • 回復:5
  • 發(fā)表于:2014/7/8 14:31:12
  • 來自:中國 甘肅 嘉峪關
  1. 樓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該作者
馬上注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松玩轉嘉峪關社區(qū)。

立即注冊。已有帳號? 登錄或使用QQ登錄微信登錄新浪微博登錄

如果你傷害了孩子,那我會與你誓死為敵

——小思蕊案件理法分析之二



 題記一:“有一種人是專門為了消滅邪惡而存在的,那就是我。老三!”——出自劉燁版電影《硬漢》

題記二:如果你傷害了孩子,而又狡詐妄為地為其惡行百般抵賴、喪盡天良不知悔過自新的話,那我將誓死與你為敵!——個人的價值觀念。

題記三:不公正的的違法裁定做出之時,就是對一般人基本的價值觀念和倫理道理的毀滅之時!——社會倫理不可逾越。

 正題:在我心中,要說最不可容忍的事就是成年人傷害無辜的孩子后借助手段無恥抵賴和罪惡掩飾!我曾想如果上天給有一雙上打渾官下打奸人的鞋子的話,我穿在腳上,隨時都會脫下來抽打這些狼心狗肺的害人蟲的狗臉兒!

誰若對孩子不利,就是與我為敵,對敵人要嚴厲鞭撻,絕不留情!在法理范圍內,對這樣的人的寬容,就是對孩子安危的最大不負責任!這是一個孩子的父親,希望自己的孩子康健幸?鞓返耐瑫r更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有一個安全安逸舒適的生活環(huán)境有感而發(fā)!

回到這一案件上來,其認定責任,嚴重喪失了共和國法律所嚴守的底線!

先從法條規(guī)定上來分析其認定的荒謬之處:

其一;道路交通法規(guī)對道路的定義已經十分明顯不過了。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告的場所!在此規(guī)定中,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對交通法中道路的規(guī)定是有范圍的,相對來說,這個定義所給定的范圍是狹小的!

其二,在交通法規(guī)中對機動車的規(guī)定同樣是十分明顯的!機動車,系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坐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通過對此概念的分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交通法規(guī)對機動車的定義的范圍也是狹小的!那怎么來解析這一規(guī)定的機動車呢?一是其動力裝置,二在道路上行駛,三是功用!綜合這三點才能對交通法規(guī)中的機動車給出一個完整的定義!同樣,如果這三個條件缺少一個的話,即便是一個通常意義上人們認為是機動車的車,也不是適格的交通法上的機動車!

其三,從其二對機動車的定義中,交通法規(guī)并沒有以非此即彼的定義方式來定義非機動車!因為如果這樣定義的話有失法律的嚴謹性!也就是說對于車輛,不是說只要不是機動車的就是非機動車!那交通法規(guī)中的非機動車應該是什么呢?其應該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為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那這條法規(guī)到底對非機動車做了什么樣的定義呢?在這里,與機動車不同的是,動力裝置不是區(qū)分非機動車的主要依據(jù)了,而真正的區(qū)分點集中在,一是在道路上行駛,二是與機動車相一致的功用(交通工具)!也就是說,上道路(交通法上的道路),與機動車一樣能承擔三種功用的非機動車才可稱為交通法上的非機動車!

其四,通過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交通法規(guī)中的定義,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兒童的小自行車根本與交通法規(guī)中對非機動車的定義一點也不沾邊,也就是說,兒童車就不是交通法規(guī)中所要調整的非機動車!我們應該清楚地知道,非機動車只是一個法律概念,而這個概念比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非機動車的概念所涉及的范圍要小得多!也就是說,人們觀念中的非機動車的內容要比交通法規(guī)中的非機動車大的多,而交通法規(guī)所調整的只是那些行駛在交通法規(guī)中所規(guī)定的道路上,有幾項功用的交通工具(特別強調交通工具)!因此,這個定義就相當明確了,但這個范圍也是相當小的!那么兒童用的兒童自行車,自然沒有交通法上的非機動車意義!因此根本就不屬于該法所調整的對象!

其五,如果兒童騎兒童車違法的話,那違法的也不應該是兒童,生產兒童用車的企業(yè)將不復存在,在此姿態(tài)下,生產兒童車的企業(yè)將不復存在,因為在共和國的大地上,法律不允許任何一個企業(yè)生產違禁和非法產品的!即便是有,該受處罰的也應該先是這些兒童車輛的生產企業(yè)!但是這似乎與常理不一致,那是我們的理解錯了,還是怎么地了?顯然都沒有錯,是我們的人理解錯了!

以上是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分析,以下是對違反法規(guī)行駛與非違反法規(guī)行駛的分析。

其六,在事故認定中所適用的法律錯誤。交通法實施條例中“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第六十七條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qū)內,機動車應當?shù)退傩旭,避讓行人;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這兩條是本案交警在事故責任認定時所適用的法條依據(jù),但這兩條的前提是相當明顯的!從第六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文義上,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條例對道路的區(qū)分是相當清晰的,因為如果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qū)內,這些區(qū)域也可稱為是交通法上的道路的話,大可不需要具體來制定也這樣一個擬制性的規(guī)定,為什么呢?因為立法者在立法時早就擔心,會有那么一些法律學不好的完蛋玩意兒會將這些區(qū)域當成交通法上的道路來處理!同時,對機動車駕駛人員在該非交通法意義上的區(qū)域內行駛時列出的義務性規(guī)定是,低速,而不是減速義務!違背該義務性的規(guī)定即是違法!已經違法了,那過錯就是必然的,因為有過錯不必然違法,但違法必定有過錯!

其七,同樣是實施條例中的七十二條第一款,前提是這個年齡的孩子在道路上,即交通法規(guī)意義上的道路上。對于非交通法意義上的道路則無此規(guī)定。這是法條文義的明確規(guī)定。另一方面來說,理由是對機動車在非交通意義上的區(qū)域內行駛時的特別規(guī)定,此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道路才是交通法上的道路,有別于非交通法意義上的其他區(qū)域內道路!同樣在非交通法意義上的道路上行駛,則并沒有此強行性的規(guī)定!依法理,法無明文規(guī)定即自由的規(guī)則,在這些非交通法意義上的區(qū)域道路內行駛的孩子們是不受這條規(guī)定限制的!此標準包含該條所列的所有分項規(guī)定的不同情形。

其八,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規(guī)定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中,我們的執(zhí)法人員采用了“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倍耆雎粤恕暗谌鶙l根據(jù)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边@個規(guī)定(姑且認為這個不當適用是因為忽略)。第三十六條的后半句的規(guī)定是,即便是在交通法意義上的道路上,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可在道路的中間通行(此處無左右之分),非機動車和行人在兩側通行(此處亦無左右之分)。注意對行人和非機動車的規(guī)定是兩側且無左右之分!在此說明,即使是交通法規(guī)定意義上的道路也有存在不區(qū)分左右側的道路存在,這是對交通法意義上的沒有劃出區(qū)別通行道路的規(guī)定,在此尚且不區(qū)分左右行駛,就更枉談說不屬于交通法意義上的道路了,而且事發(fā)小區(qū)的道路除具備不是交通法意義上的道路這處本質條件外,更沒有劃分區(qū)別通行標識!根據(jù)舉重以明輕的法理原則,在此說小女孩子沒有靠右邊行車的過錯是站不住腳的!即使硬往第三十五條的法律規(guī)定中套也不是這樣的套法!

其九,在適用法律規(guī)定時的選擇性適用錯誤的同時,我們的執(zhí)法人員嚴重地忽略了普通老百姓的認識能力,將天下人都視為傻子的行為表明,其本身就是天下最大的傻子!再次回到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上來,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表述為,“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在居民居住區(qū)未低速行駛且事故發(fā)生時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一個原因。”在此處交警共列舉了當事人兩點問題,一是未低速行駛,二是未采取適當措施。在這兩個問題的前提下得出其是事故發(fā)生的一個原因,而非主因。一字之差的功夫就是這里!先分析一下這二個問題,一個未低速行駛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違法行為,一個是采取措施不當,這個措施不當是一怎么樣的不當法呢?不當就是不對,不對就是錯的,錯了就說明存在過錯!存在過錯就需要擔責任!這是侵權責任的劃歸依據(jù)!在違法加過錯的情況下,僅僅是事故的一個原因!在此語境下,我們該想想那另一個原因該多么嚴重,但交警的認定結論讓我們遺憾地看到的是,在孩子沒有過錯亦無違法的前提下,人為承擔了一個莫須有的違法加過錯,而且此過錯與機動車駕駛人采取措施不當相當?shù)倪^錯,也唯有如此解釋才能將責任對半認定。否則這不是違法亂紀是什么?同樣除了枉法還有其他合理性懷疑存在的可能性嗎?兄弟姐妹們?

其十,在認定責任大前提出錯的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得出公正的、可預測性的讓人信服的結論的!因為這個結論太過于愚弄百姓了。甚致于荒唐愚昧的程度!在這里有兩個可能性的懷疑,對于一個不太以最大惡意來評價在康師傅主導中國政法系統(tǒng)多年的黑暗陰暗下的政法隊伍的純潔性的人來說,我更希望是我們的執(zhí)法人員是在對法律學習的不嚴謹或者不明了的情況下分析這個案例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自己的心緒略微平靜些來分析這當中的法理!如果是后者的話,改正后還有可挽救的必要和意義,認識到錯后加以改正,日后加倍學習,還不失為一個可用的人。但如若是前者,就屬于故意使壞,那么這種主導褻瀆法律行為的人,就是不可饒恕的,因為其已經走向了一個萬劫不復的境地了,誰也救不了,也沒有救回來的價值了,因為這種人在這種領域內寧缺勿濫!

結語,懷著無比沉痛的心情,寫下此案理與法分析二,如此執(zhí)著,只是出于一種對法律的敬仰,因為在自己心目中,我們的法律應該是神圣的,是不容許絲毫玷污的!我本一布衣,游離于網絡間,在世風日下的當下社會中,總夢想著,法律能挽回一絲墮落已然遠去無蹤影的道德良知,但事于愿違!

如果說天作孽還可恕的話,那人要作孽了,就不是不可活的事了,那就是該死,死不足惜!

作為一個嘉峪關市的普通市民,能為這孩子做的也就是將這期間的道理說出來,不說出來,自己可能會在某一個晚上在睡夢中喘不過氣來。如若尚有一絲氣存,定要讓法理在人群中傳遞下去!為什么我憤怒了,因為我對這土地愛得深沉!

再次祝愿小思蕊能夠早日康復!也在此送上一個已為人父者的深深祝福!也期望天下所有的孩子都能平平安安,童年快樂幸福,至少不在家門口出現(xiàn)災難而又訴說無門!

(注:打破跟帖不另起新帖的自我約束之原則,為了孩子合法權益另起此帖以撫平內心的惶恐與不安。)
非分之福,無故之獲,非造物之釣餌,即人世之機阱。
  
  • guest9608427
  • 發(fā)表于:2014/7/9 22:30:05
  • 來自:中國 甘肅 酒泉
  1. 沙發(fā)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該作者
      挺你。!看來你是一位學法的人,而且是一位有愛心和正義感的人,支持你。!
(0)
(0)
  
  • guest9857639
  • 發(fā)表于:2014/7/11 23:22:36
  • 來自:中國 河南 鄭州
  1. 3樓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該作者
9844277是司機那邊的吧?
請不要把每一個伸張正義的人都看成和伱一樣,當夠掙的錢花的舒服么?喪不喪良心啊……
來自手機版
(0)
(0)
  
  • wbid86813008
  • 發(fā)表于:2014/7/11 23:34:58
  • 來自:中國 甘肅 酒泉
  1. 4樓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該作者
我不知道怎么會有人指責孩子的父母?我不理解這些人有孩子父母嗎?知道孩子的父母現(xiàn)在的心情嗎?孩子出這么大的事,最痛的是父母,哪個父母能忍心看到孩子被車壓?后來經過那么殘忍的搶救,受多少罪,他們比孩子還疼,你們知道嗎?我真的佩服孩子父母沒有瘋掉真是夠堅強勇敢的,也許是一種聲討正義的力量在驅使他們
(0)
(0)
  
帖子已過去太久遠了,不再提供回復功能,請勿嘗試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