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倡議書2025.05.09

  • jygccoo
樓主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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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表于:2025/5/9 19:28:40
  • 來自:中國 甘肅 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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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居民朋友:

近期,我市大風天氣頻發(fā),個別太陽能熱水器、簡易臨時搭建物屋頂、構件等均有掉落、脫落現象,為消除安全隱患,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居住環(huán)境,在此發(fā)出以下倡議:

一、請廣大居民朋友利用晴好天氣清理拆除閑置、廢棄的太陽能熱水器。檢查正在使用的太陽能熱水器,及時聯(lián)系專業(yè)工作人員進行加固處理。

二、不要在小區(qū)內建設違章建筑、搭建臨時構筑物。發(fā)現安全隱患第一時間向所在社區(qū)、網格員、物業(yè)服務人員反映。

三、不要在樓頂、小房屋頂及公共區(qū)域放置紙箱、花盆等個人物品和雜物,防止高空墜落砸傷行人及車輛。

美好家園,共同締造,安全舒適和干凈整潔的家園環(huán)境需要大家共同維護!讓我們共同努力,共創(chuàng)安全、整潔的美好家園!


高空墜物造成損害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如果被告人高空拋物造成他人重傷甚至死亡的,依照上述條文規(guī)定,不再適用高空拋物罪名,刑罰也會更重。

具體來說,如果通過高空拋物的方式故意傷害或者殺害他人,在刑法上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如果是過失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相關案例







1.2021年1月28日中午,穆某的兩輛汽車停放在樓下,因大風吹落許某家的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損壞了穆某停放在樓下的兩輛汽車。經核實,掉落的太陽能熱水器確定為許某家所有。1月30日穆某與許某在物業(yè)辦公室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經鑒定,兩車總計損失12406元,評估費共800元,合計13206元。穆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許某、物業(yè)公司賠償穆某兩輛汽車全部損失費用合計13206元。經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一是被告許某賠償原告穆某經濟損失計13206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是駁回原告穆某對被告物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




2.邱某系小區(qū)業(yè)主,一天邱某將自己的小轎車停放于小區(qū)內。當日,小區(qū)樓房頂部油氈瓦因刮大風掉落,導致該車輛多處受損。邱某將車輛送去維修,實際支出維修費用9186元。邱某主張物業(yè)公司承擔車輛損失。物業(yè)公司辯稱,導致車輛損害的油氈瓦系粘在樓房頂部,由于事發(fā)當日風力較大,導致油氈瓦掉落,其公司系油氈瓦的日常維護及保養(yǎng)方,公司已盡到管理人的職責,對油氈瓦進行了定期的檢查和維修,也在大風天氣前對業(yè)主及時進行了提醒,油氈瓦脫落之原因系人為無法避免的大風天氣所造。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yè)公司雖進行了日常維護和風險排除工作,但未完全做到對油氈瓦安全的維護及防范,對大風造成油氈瓦脫落造成邱某車輛損失發(fā)生,物業(yè)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邱某關于賠償損失的主張有相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3.市民劉女士院子里的楊樹被大風刮倒后,砸向了鄰居王先生家的北墻,被王先生起訴到北京房山法院要求賠償房屋修復損失3.5萬元。劉女士認為楊樹砸壞王先生的房屋是多種客觀因素導致的,以大風應屬于自然災害、先有樹王先生后蓋房等理由不同意賠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案發(fā)當日雖刮起大風,但已有氣象預警提示,劉女士對樹木疏于管理,未盡到及時的管護義務,也未在惡劣天氣來臨前對樹木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導致樹木在大風天氣下傾倒,損壞了鄰居的房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根據房屋受損的實際情況,判決劉女士給付王先生房屋損壞修復費用3500元。
來源:嘉峪關市房產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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